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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11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119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11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仲銘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銀行中壢分行 │96年10月5日 │9,020元 │0000000 │ ││1 │ 呂金水 │ │ │ │ │ │├─┼─────────┼─────────┼───────────┼────────┼────────┼──┤│00│名荃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銀行環北分行 │96年9月30日 │89,010元 │0000000 │ ││2 │ │ │ │ │ │ │├─┼─────────┼─────────┼───────────┼────────┼────────┼──┤│00│沛鑫科技有限公司 │渣打銀行中原分行 │96年10月5日 │6,300元 │0000000 │ ││3 │ 呂春英 │ │ │ │ │ │├─┼─────────┼─────────┼───────────┼────────┼────────┼──┤│00│林於盛 │渣打銀行金陵分行 │96年9月28日 │20,000元 │0000000 │ ││4 │ │ │ │ │ │ │├─┼─────────┼─────────┼───────────┼────────┼────────┼──┤│00│證益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96年9月30日 │3,576元 │XA五五0四五九│ ││5 │ │ │ │ │四 │ │├─┼─────────┼─────────┼───────────┼────────┼────────┼──┤│00│湧淳塑膠(股)公司│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月30日 │3,341元 │WA三三七四三四│ ││6 │ │ │ │ │四 │ │├─┼─────────┼─────────┼───────────┼────────┼────────┼──┤│00│湧淳塑膠(股)公司│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月30日 │21,155元 │WA三三七四三二│ ││7 │ │ │ │ │九 │ │├─┼─────────┼─────────┼───────────┼────────┼────────┼──┤│00│福德機械工業(股)│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月30日 │3,150元 │0000000 │ ││8 │公司 │ │ │ │ │ │├─┼─────────┼─────────┼───────────┼────────┼────────┼──┤│00│台灣荏原電產(股)│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6年10月5日 │9,188元 │0000000 │ ││9 │公司 │ │ │ │ │ │├─┼─────────┼─────────┼───────────┼────────┼────────┼──┤│01│庚德機械(股)公司│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96年10月1日 │2,940元 │0000000 │ ││0 │ │ │ │ │ │ │├─┼─────────┼─────────┼───────────┼────────┼────────┼──┤│01│明昌龍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平鎮分行 │96年10月5日 │58,800元 │0000000 │ ││1 │ │ │ │ │ │ │├─┼─────────┼─────────┼───────────┼────────┼────────┼──┤│01│金建企業(股)公司│台企龍潭分行 │96年9月30日 │8,400元 │0000000 │ ││2 │ │ │ │ │ │ │├─┼─────────┼─────────┼───────────┼────────┼────────┼──┤│01│海地工業有限公司 │台企中壢分行 │96年10月1日 │4,920元 │AU一0九七六九│ ││3 │ │ │ │ │六 │ │├─┼─────────┼─────────┼───────────┼────────┼────────┼──┤│01│劉俞志 │遠東商銀桃園分行 │96年9月15日 │2,000元 │0000000 │ ││4 │ │ │ │ │ │ │├─┼─────────┼─────────┼───────────┼────────┼────────┼──┤│01│宏澤企業社 │復華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月30日 │78,360元 │0000000 │ ││5 │ │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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