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319號聲 請 人 王麗玉即國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之 影本 (須經承辦銀行蓋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