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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3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31號

聲請人
信光汽車貨運行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掛失止付通知書。

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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