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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6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62號

聲請人
陳淑惠即北邑會計師事務所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36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金冠全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桃│96年1月15日 │50,114元 │TY一0五二八九│ ││1 │ │園分行 │ │ │三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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