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92號
- 聲請人
- 翔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遠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查經濟部網站所示聲請人翔陽工程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與狀上所載有所不同(究為王遠
一亦或甲○○),請具狀說明,並更正正確之法
定代理人。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92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查經濟部網站所示聲請人翔陽工程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與狀上所載有所不同(究為王遠
一亦或甲○○),請具狀說明,並更正正確之法
定代理人。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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