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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9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92號

聲請人
翔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遠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查經濟部網站所示聲請人翔陽工程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與狀上所載有所不同(究為王遠

       一亦或甲○○),請具狀說明,並更正正確之法

       定代理人。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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