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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0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08號

聲請人
捷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708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雄煒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6年9月5日 │10,200元 │ZU 七七二六八九│ ││1 │ │潭分行 │ │ │六 │ │├─┼─────────┼─────────┼───────────┼────────┼────────┼──┤│00│瑞奕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商業銀行莊敬分│96年8月15日 │23,335元 │AA三六三六四0│ ││2 │ │行 │ │ │0 │ │├─┼─────────┼─────────┼───────────┼────────┼────────┼──┤│00│欣翃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平鎮分行 │96年8月10日 │30,450元 │WYAA二六六五│ ││3 │ │ │ │ │三一一 │ │├─┼─────────┼─────────┼───────────┼────────┼────────┼──┤│00│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建國分行 │96年7月31日 │3,675元 │AN四四0八四八│ ││4 │司 │ │ │ │四 │ │├─┼─────────┼─────────┼───────────┼────────┼────────┼──┤│00│頂正企業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96年8月10日 │21,930元 │AL0三一八八九│ ││5 │ │ │ │ │二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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