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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汪智陽

  • 原告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45號聲 請 人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0000000 之正確支票金額 (附表所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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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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