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45號聲 請 人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0000000 之正確支票金額 (附表所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