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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15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城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應給付之結清舊年資差額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民國96年9 月7 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因於民國96年2 月5 日結清舊制年資短付之新台幣(下同)259,200 元,每期28,800元,分9 期以9 張支票給付(自96年10月5 日起以每月為1 期,並以每月5 日為清償日),且如有1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上開義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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