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3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即冠霖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乙○○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台幣陸萬玖仟零陸拾伍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因薪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而於民國96年1 月10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乙○○薪資、資遣費共計為新台幣(下同)69,065元,給付方式:相對人願於96年3 月10日、同年5 月10日、同年6 月10日,共分3 期平均給付;前項付款方式,由相對人將款項直接匯入乙○○在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惟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付款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1 份可稽,且相對人亦未表示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