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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陳永來

  • 原告
    乙○○
  • 被告
    甲○○即冠霖企業社法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冠霖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台幣陸萬玖仟零陸拾伍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因薪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而於民國96年1 月10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乙○○薪資、資遣費共計為新台幣(下同)69,065元,給付方式:相對人願於96年3 月10日、同年5 月10日、同年6 月10日,共分3 期平均給付;前項付款方式,由相對人將款項直接匯入乙○○在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惟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付款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1 份可稽,且相對人亦未表示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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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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