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京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正律師
- 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4,8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