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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3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告
桃大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劉士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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