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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5號

給付勞保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告
金鈴鋼鐵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複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24日上午10點15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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