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司字第一0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司字第一0六號聲 請 人 乙○○ 樓 送達代收 行善路一一 相 對 人 龍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桃院木民慈九十五年度司字第二二九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清算期間正值年度報稅期,報表準備不及,致無法如期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爰依法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