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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50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5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桃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三次以上之公告(公司法第327條催報債權之公告)。

三、繳稅證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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