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50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5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桃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陳報債權之證明(聲請人於96年8 月1 日所提出之報紙公告樣張無法證明確有三次公告,請提出91年12月3日、4日、5日之報紙原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