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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59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59號

聲請人
甲○○(即厚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厚德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交股東會承認,惟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所得稅負未確定,暫無法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5年7 月3 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後,並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5 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6年7 月3 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133 號及96年度司字第5 號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所得稅負尚未核定,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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