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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1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昶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號6樓

            0樓之

上列聲請人聲報昶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將各項表冊或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

二、經公司全體股東承認通過並簽章之股東會議事錄。

三、業已繳納昶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罰鍰(九十五年度違反所得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蓋有稅捐機關收件章之清算申報書收據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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