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昶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號6樓
0樓之
上列聲請人聲報昶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將各項表冊或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
二、經公司全體股東承認通過並簽章之股東會議事錄。
三、業已繳納昶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罰鍰(九十五年度違反所得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蓋有稅捐機關收件章之清算申報書收據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