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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39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3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澤天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聲報清算人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3元,惟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63元,尚不足新台幣9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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