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張天民
- 當事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58號聲 請 人 甲○○(即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盟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109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繁瑣,故無法於民國96年11月3 日前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自96年5 月3 日就任為福茂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109 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6年11月4 日起展延至97年5 月3 日止。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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