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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92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9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友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友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解散事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 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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