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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蔡寶樺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即厚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厚德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 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 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7 月3 日呈報就任為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因清算事務繁鎖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7 月3 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133 號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清算事務繁鎖,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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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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