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即厚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厚德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 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 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7 月3 日呈報就任為厚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因清算事務繁鎖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於95年7 月3 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133 號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清算事務繁鎖,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