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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3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53號

聲請人
甲○○即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 條及第87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霸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96年3月7止,因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致無法在原展延之6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潤霸公司清算人後,因潤霸公司與案外人劦鵬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 號),迄未終結,無法在96年3 月7日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 個月結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47號、95年度司字第175 號展期清算卷宗查明,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6年3 月7 日起續予展期6 月結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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