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補正事項:
1.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2.被繼承人王邱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代筆遺囑、認證書、兩造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書證。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合於起訴程式之訴狀,相關書證均付之厥如,並不合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