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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號

回復繼承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補正事項:

1.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2.被繼承人王邱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代筆遺囑、認證書、兩造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書證。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合於起訴程式之訴狀,相關書證均付之厥如,並不合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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