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104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甲○○分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大順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0,000,000元、780,000,000 元之二筆抵押權,嗣相對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將桃園縣蘆竹鄉○○○○段營盤坑小段37-131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庚○○,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461,296,5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如認其與聲請人就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尚有實體上糾葛,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簡易庭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