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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台灣鋕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博織園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561號聲 請 人 台灣鋕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博織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聲請人貨款新台幣4,815,418 元,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7,530,000 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茲對聲請人負債4,315,418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抵押登記證明書、貨款清償協議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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