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805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春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3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春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黃國銀於民國93年2 月4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7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春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黃國銀、丁○○、黃有明對聲請人負債4,100,234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第三人黃國銀業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死亡,經本院裁定指定相對人乙○○為遺產管理人,有本院96年財管字第24號裁定附卷可稽,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3 號民事判決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