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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1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814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光泓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美亮於民國92年11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800,000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張美亮對聲請人負債7,988,79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債務人張美亮於94年11月17日移轉讓與附表所示不動產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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