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814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光泓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美亮於民國92年11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800,000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張美亮對聲請人負債7,988,79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債務人張美亮於94年11月17日移轉讓與附表所示不動產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郭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