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2號

原告
宏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被告
阿瑪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