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2號原 告 宏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被 告 阿瑪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