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2號上 訴 人 宏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阿瑪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甲○○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智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㈠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表明上訴聲明(詳後),惟依其上訴狀所載意旨,推定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16,350元。 ㈡又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參照),應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