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當事人因與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8,035,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6,1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應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