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當事人因與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8,035,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6,1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應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