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9號
- 原告
-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鈺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慧蓉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淑莉
- 被告
- 昊勝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昊勝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
請原告補正㈠本件被告所販售之CD-R光碟片如果係無瑕疵之物,則原告對經銷商之售價及經銷商再向消費者販售之價格各自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資料。㈡其主張被告進貨之時間、單價及出貨之時間為何。㈢被告出售貨物與Shenzhen Memorit公司、PanstarElectronics公司、SEEBCOMPUTER SRL公司之單價是否有訂單可提出。㈣被告向立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貨部分,有何證據足認被告當時即已構成侵權行為。㈤被告與立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仲塏、吳秀雲對原告之侵權行為態樣有何不同,亦即如何認定係屬各自獨立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