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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9號

原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慧蓉律師
複代理人
胡淑莉
被告
昊勝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昊勝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

請原告補正㈠本件被告所販售之CD-R光碟片如果係無瑕疵之物,則原告對經銷商之售價及經銷商再向消費者販售之價格各自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資料。㈡其主張被告進貨之時間、單價及出貨之時間為何。㈢被告出售貨物與Shenzhen Memorit公司、PanstarElectronics公司、SEEBCOMPUTER SRL公司之單價是否有訂單可提出。㈣被告向立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貨部分,有何證據足認被告當時即已構成侵權行為。㈤被告與立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仲塏、吳秀雲對原告之侵權行為態樣有何不同,亦即如何認定係屬各自獨立之法律關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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