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9號
- 原告
-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鈺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慧蓉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淑莉
- 被告
- 昊勝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明鏡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 月27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昊勝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
請原告補正:㈠本件起訴時之匯率多少?又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是否要折算成新台幣?㈡商標法第64條規定之判決書係指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請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參酌。㈢原告主張被告與立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仲塏、吳秀雲對原告之侵權行為各自獨立,應如何認定,此部分請提供相關實務或學說見解以供參酌。另請確認立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仲塏、吳秀雲對原告已賠償之金額有多少。
請被告補正: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有幾人?應如何比例分攤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