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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9號

原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律師
複代理人
林慧蓉律師
複代理人
胡淑莉
被告
昊勝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 月27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昊勝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

請原告補正:㈠本件起訴時之匯率多少?又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是否要折算成新台幣?㈡商標法第64條規定之判決書係指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請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參酌。㈢原告主張被告與立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仲塏、吳秀雲對原告之侵權行為各自獨立,應如何認定,此部分請提供相關實務或學說見解以供參酌。另請確認立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仲塏、吳秀雲對原告已賠償之金額有多少。

請被告補正: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有幾人?應如何比例分攤賠償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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