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松豪企業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雄律師
- 被告
-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君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松豪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21,600元與14,221,500元,就原告新季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344 元,原告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松豪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應徵裁判費137,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