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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4號

原告
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松豪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被告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被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松豪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21,600元與14,221,500元,就原告新季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344 元,原告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松豪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應徵裁判費137,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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