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宜君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4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