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松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貴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文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康勝男律師
- 被告
-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滄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七八號偽造文書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七八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