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松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貴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文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康勝男律師
- 被告
-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滄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8 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4 月14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