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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4號

原告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松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複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被告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8 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4 月14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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