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松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貴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文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康勝男律師
- 被告
-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滄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
(三)字第一七八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七八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