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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4號

原告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松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複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被告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

(三)字第一七八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七八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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