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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號原   告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一九六八六0號「對苯二甲酸製備用觸媒容液系統及使用彼之製備方法」發明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專利法第第90條第1 項規定甚明。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係以被告侵害其如主文所示之發明專利權而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然該專利權業經被告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原告之專利權,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審查等情,有被告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1 份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在卷足憑,而上開舉發案是否成立,關涉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與否,是本院認有於舉發案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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