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號原 告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滕澤珩律師 黃璽麟律師 謝其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五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96年度智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8年9 月7 日智院真98技協46字第0980003926號函附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指定由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