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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號上 訴 人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度智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231,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 項第4 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上訴理由,併爰依前述法文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逾期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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