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號上 訴 人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度智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231,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 項第4 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上訴理由,併爰依前述法文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逾期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