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破產管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世豪律師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5,355,865 元。關於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事件之報酬經本院裁定核定為80,000元、另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1,850 元亦屬財團費用,爰依破產法第97條之規定,應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各債權人可獲之分配金額,業經破產管理人製作如破產財團分配表、公告確定,並依本院認可之分配表所列各項金額依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在案,此有卷附公告、破產管理人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參。
三、依首揭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