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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破產管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5,355,865 元。關於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事件之報酬經本院裁定核定為80,000元、另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1,850 元亦屬財團費用,爰依破產法第97條之規定,應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各債權人可獲之分配金額,業經破產管理人製作如破產財團分配表、公告確定,並依本院認可之分配表所列各項金額依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在案,此有卷附公告、破產管理人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參。

三、依首揭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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