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勝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鄧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勝繹實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第5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1人,既與第3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為勝繹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查該公司財產僅餘新台幣(下同)128,887 元,顯不足清償其積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7,338,486 元之稅款債務,為避免虧損持續擴大,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96年2月8日桃院木民純96年度司字第38號准予備查函、勝繹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6年4月4日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0960013222號函等為證,足信屬實,惟查,依上開文件所示,勝繹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1 人,揆諸首揭說明,其債權人既僅有1 人,自難認有破產宣告之實益及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對勝繹實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