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44號
破 產 人 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呂理胡律師
上列破產人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52,977,495元,關於破產管理人、破產監察人處理本件破產事件之報酬經本院裁定核定分別為220 萬元、81萬元,另因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登報、郵資及交通費計689,000 元亦屬財團費用,依破產法第97條之規定,應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各債權人可獲之分配金額,業經破產管理人製作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裁定認可,且於同年5 月1 日公告,嗣異議期間屆滿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依序進行分配,破產債權人等已具領受分配之債權,有卷附公告、破產管理人之陳報狀與匯出匯款憑證、存款憑證、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等件影本可參,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首揭規定,本件破產程序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