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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3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359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建邦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付款地係位於台北市○○區○○路362 號8 樓,依票據法第123 條第5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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