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37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373號

聲請人
黃高明即宥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簡易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