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4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丙○○ 光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衣服飾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該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二、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簡易庭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