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4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4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7、2
- 法定代理人
- 乙○○
7、2
非訟代理人 丙○○
光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衣服飾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該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二、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
簡易庭法 官 呂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