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4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丙○○ 光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彩衣服飾有限公司、甲○○、丁○○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一、陳明該公司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二、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民國96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