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與相對人鐿祥塑膠有限公司、日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41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非訟代理人 乙○○ 光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鐿祥塑膠有限公司、陳進旺、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相對人之公司鐿祥塑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二、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更正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 四、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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