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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2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28號

聲請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非訟代理人 甲○○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燦鴻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燦鴻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

二、另列出相對人燦鴻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姓名、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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