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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4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461號

聲請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輝鴻冷凍食品行、乙○○、徐葉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輝鴻冷凍食品行之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

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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